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6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芜湖思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一区2D#楼1105,组织机构代码32274462-7。
法定代表人:朱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1-A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222753。
法定代表人:穆亲松,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思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聚星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12314元,执行费1585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