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某在其工作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站的工资收入。现该工资收入存款不足以偿还本案欠款,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2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文恒
审判员 于永生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鄢锁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