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袁秋林,女,1972年9月10日,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苍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557646300M。
法定代表人:伍满平,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伍满平,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秋林与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与申请执行人袁秋林于2017年10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袁秋林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永州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满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生亮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