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535号原告宋某,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甘南县驻齐齐哈尔办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桂芬,该办事处主任。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甘南县驻齐齐哈尔办事处(以下简称甘南驻齐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甘南驻齐办事处与被告宋某、吕淑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南驻齐办事处于2017年1月5在本院起诉,2017年2月7日及2017年5月25日,本院已对上述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宣判后宋某、吕淑英因对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现该纠纷正在二审审理中。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宋某提起的合同纠纷已经由本院审理且正在上诉过程中,原告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 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