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572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年军伍,曾用名年会会,男,1999年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2017年4月3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1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9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怀远县看守所以年军伍患有疾病不予收押,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葛立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年军伍犯抢劫罪,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年军伍及其辩护人葛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年军伍与年某2(另案处理)在怀远县三中院内预谋抢劫,年军伍提出抢“黑车”司机要购买刀具和绳子,还需添加人手,年某2遂邀邵某(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入伙。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年军伍和年某2、邵某等人到怀远县荆山镇老西门大转盘南侧,先后在“渔网批发”和“插座领导者”五金店,分别购买了作案工具绳子、弹簧刀、刀片。后年军伍、年某2、邵某等人进入荆山镇西苑小区,对如何抢劫“黑车”司机进行了分工,由年某2负责用绳子套司机的脖子、年军伍负责持刀威胁、邵某负责向司机要钱。随后年军伍等人又到西苑小区东边、健康路南侧的小山坡上,多遍演示抢劫的过程。当晚19时许,年军伍、年某2、邵某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到一桥北、怀远县二中等处,寻找作案车辆未果。21时许,年军伍等三人又从二中到怀远县汽车站进站口对面的路上,寻找作案目标,遇到了“黑车”司机马某,年军伍等人以租车前往怀远县陈集乡前桥为由,上了马某的车。行驶途中,年军伍和年某2通过微信商量,以年军伍要上厕所为由先把司机引下车才动手,年军伍还说司机认识我,要不然把他杀了。车辆行驶至陈集乡境内合徐高速公路桥涵洞西侧时,年军伍谎称要上厕所马某停车,年某2没有动手,年军伍返回车上继续前行,不久,车辆行驶至该乡姚庄至后圩的十字路口附近时,年某2在车上用事先准备的绳子从背后勒住马某的脖子,遭到马某的反抗,马某还说上车的地方有探头,年某2、邵某慌忙下车逃跑,马某将年军伍扭送到包集镇派出所。遂案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年军伍结伙持械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年军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年军伍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用刀威胁被害人并制止年某2勒被害人的脖子,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被告人年军伍电话劝说年某2自首,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年军伍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年军伍与年某2(另案处理)在怀远县三中院内预谋抢劫,年军伍提出抢“黑车”司机要购买刀具和绳子,还需添加人手,年某2遂邀邵某(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入伙。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年军伍和年某2、邵某等人到怀远县荆山镇老西门大转盘南侧,先后在“渔网批发”和“插座领导者”五金店,分别购买了作案工具绳子、刀及刀片。后年军伍、年某2、邵某等人进入荆山镇西苑小区,对如何抢劫“黑车”司机进行了分工,由年某2负责用绳子套司机的脖子、年军伍负责持刀威胁、邵某负责向司机要钱。随后年军伍等人又到西苑小区东边、健康路南侧的小山坡上,多遍演练抢劫的过程。当晚19时许,年军伍、年某2、邵某携带作案工具,先后到一桥北、怀远县二中等处,寻找作案车辆未果。21时许,年军伍等三人又从二中到怀远县汽车站进站口对面的路上,寻找作案目标,遇到了“黑车”司机马某,年军伍等人以租车前往怀远县陈集乡前桥为由,上了马某的车。行驶途中,年军伍和年某2通过微信商量,以年军伍要上厕所为由先把司机引下车再动手,年军伍还说司机认识我,要不然把他杀了。车辆行驶至陈集乡境内合徐高速公路桥涵洞西侧时,年军伍谎称要上厕所,马某停车,年某2没有动手,年军伍返回后车辆继续前行,车辆行驶至该乡姚庄至后圩的十字路口附近时,年某2用事先准备的绳子从背后勒住马某的脖子,马某反抗并称上车的地方有探头,年某2、邵某慌忙下车逃跑,年军伍被马某扭送到包集镇派出所。案发。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年军伍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信息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年军伍于2017年4月29日22时许,被马某扭送到案;同案犯年某2系于2017年4月30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归案。3、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在邵某住处屋内木桌上发现一个红色铁盒内有金属刀片10张,在红色铁盒上方的墙面上,有胶带粘着的纸片后搜出年军伍身份证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建行银行银行卡各一张,对上述物证并予以扣押。4、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一条约2米长深绿色的塑料绳子;年军伍、年某2手机各一部;邵某手机一部及刀片一盒、年军伍的身份证、中国银行银行卡、建行银行银行卡各一张。
二、证人证言5、证人路某证言,证实那天中午,其到县三中附近的牛牛网吧,遇见邵某、年某2、年会会,年会会说要带我们去挣钱,后年会会说要带我们去买东西,其跟着一起去到老西门五金店、南边的一个店分别购买绳子、刀及刀片。后到一个门朝西的小区门旁边,年会会让年某2、邵某拿绳子勒住人、年会会用刀吓唬要钱,演练抢劫过程,15时许,其回零点烧烤店上班了。6、证人年某(年某1)证言,证实2017年4月底或5月初的一天16时许,有三个小孩来其在怀远县老西门大圆盘南边开的一个渔网批发店购买绳子,其出售给他们差不多2米绳子。7、同案犯年某2供述,2017年4月29日早晨7点多钟,年军伍通过微信邀约其到三中院内一个鱼塘旁边见面,年军伍提议抢劫黑车,买刀和绳子,让其找两个人,后其喊来邵某、路某,16时许,其四人在老西门车站东门往南一个店买一把弹簧刀、一些刀片,接着到汽车站对面一家渔具店买了绳子,路某回烧烤店上班走了。其三人在老西门附近的一个小区里,商议抢劫出租车计划,在一个山坡上演练抢劫分工过程,由其拿绳子套司机脖子、年军伍负责持刀威胁。后其三人在老西门车站北门寻找到一个黑车司机,年军伍与司机谈好车费,其三人上车。途中,年军伍和其用微信聊在年军伍下车上厕所回来时动手,年军伍说司机认识他家,说要杀了司机。年军伍下车上厕所回来,看其一眼,意思让动手,车又行驶了一二百米,年军伍在微信里对其讲快啊,意思快动手。车停后,年军伍问司机能不能微信支付车费,司机要年军伍给他充话费。就在年军伍和司机用手机充话费时,其用绳子套在司机的脖子上,其用手拽绳子,司机喊了一声你要干什么,这附近都有监控。年军伍回头让其住手下车,其听后便松开手,与邵某下车跑了,邵某跑时将年军伍衣服带走了。第二天,其接到电话,让到陈集派出所一趟,其将发生的事情告诉姐姐年凯悦,姐姐陪其到派出所了。8、同案犯邵某供述,2017年4月29日10时许,年某2通过QQ发信息邀约其到县三中,到县三中后,年某2的朋友“大孩子”说要抢劫出租车,其和年某2表示愿意参加,“大孩子”提议要买刀、买绳子,还说用绳子直接套驾驶员的颈脖,接着拉绳子就行,在牛牛网吧遇见路某,其四人到老西门店里买绳子,接着在大禹像南边一家店买了刀和刀片,刀和刀片都是大孩子拿的,路某不愿意干回烧烤店上班了。到荆山西苑后,“大孩子”让其几人演练如何分工抢劫,由年某2负责用绳子套司机脖子、“大孩子”负责拿刀,其负责向司机要钱。19时许,其三人在老西门汽车站进站口路的北侧,遇到一辆黑色的出租车,“大孩子”对司机讲去前桥,与他谈好价上车,其坐副驾驶正后面,“大孩子”坐副驾驶,年某2坐在驾驶员后面,沿一桥一直往北开,年某2和“大孩子”在车里聊微信,车行了一段路,“大孩子”说要往西开,司机驾车上水泥路行驶,中途“大孩子”要停车上厕所去,回来后车又继续向前开,然后年某2就拿绳子勒住了司机颈部,“大孩子”就喊年某2你干什么,司机讲你们上车的地方有探头,接着年某2就松开手了,司机就下车了,其和年某2逃跑。跑时其把大孩子衣服带走了,衣服里有身份证、银行卡和刀及刀片。
三、被害人陈述9、被害人马某陈述,2017年4月29日晚上,在老西门有三个年轻的孩子租其“皖C×××××”号黑色“比亚迪”牌轿车到陈集永佛村,一路上没有讲什么话,到永佛村路口后,年军伍问其可有微信,其说没有,车费让给其充话费,刚说完,坐在后排的一个小孩用绳子勒其的颈部,其说你们上车的地方都有探头,其把绳子拉开,坐在后排的两个小孩下车跑了,坐在前排的年军伍还说别勒人家。那两个孩子跑后,其下车把车门关上,年军伍也下车,其让他给充100元话费,并让他上车,从永佛村路边,问几个打牌的人,没有认识年军伍的,然后将年军伍送到包集派出所。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被害人马某被塑料绳子勒颈部的痕迹和年军伍被带到派出所向被害人马某下跪时右膝盖擦伤;被抢车辆停放在怀远县老西门大转盘西侧,北侧是通往一桥的柏油路、东侧的大众医药禹王西路店、西侧是怀远县南方汽车修理厂,一辆牌照为皖C×××××号黑色比亚迪轿车,车头朝东停放在路边。车内物品完好;抢劫现场位于怀远县陈集乡永佛村一十字路口处东北角,该处有一电线杆,现场勘查完毕后陈集派出所移交一根绿色尼龙绳及现场方位情况。
五、辨认笔录11、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经年军伍辨认出被抢劫的出租车驾驶员马师傅是马某和参与抢劫的邵某及知情人路某;经年某2辨认出被勒脖子的司机是马某;经年某(年某1)辨认出到其店里购买绳子的年军伍、年某2、邵某、路某;经邵某辨认出“大孩子”就是年军伍(年会会);经年军伍辨认出乘坐出租车下车上厕所及实施抢劫作案的地点;经年某2辨认与年军伍共谋演练抢劫和实施抢劫作案及购买绳子、作案刀具的地点;经邵某辨认出购买绳子、作案刀具和共谋演练实施抢劫、“大孩子”上厕所、实施抢劫的地点;经路某辨认出参与共谋抢劫的年会会是年军伍。
六、被告人供述12、被告人年军伍供述,2017年4月29日中午,在县三中院内一个水塘旁边,其和年某2先商量由其提议抢劫的事,让年某2多喊两个人,年某2又邀约邵某、路某参与,年某2问抢劫需要准备什么,由其提议购买刀、绳工具。下午16时许,其四人在老西门一家渔网店购买的绳子,接着在老西门出站口旁边买的一把美工刀和一盒刀片,并在一个小区聊抢劫的事,路某不愿去便走了,在一个小区的小山坡上,其三人演练抢劫分工过程,当晚19时许,在老西门进站口对面,遇见马师傅的出租车,与马师傅谈好价到陈集前桥,其三人上车,其坐在副驾驶位置,年某2、邵某分别坐在驾驶员后面、其后面的位置,其和年某2通过微信商议在其下车上厕所时抢劫,其说认识司机,不然把司机弄死。车行驶过了高速公路桥涵洞,其要上厕所让马师傅停车,其去厕所返回车上后,和年某2在微信商定车到姚庄路口动手,车行至永佛村姚庄路口时,车速慢了,其问马师傅能否微信支付车费,马师傅让其给充100元话费。这时,年某2用绳子套在马师傅的颈部,马师傅回头拉绳子,邵某帮年某2一起拉绳子,马师傅说你这两个朋友想干什么,其帮马师傅扯绳子并骂年某2赶紧滚,年某2和邵某下车跑了,邵某将其衣服也拿走了,其衣服里有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刀及一盒刀片,马师傅把绳子挣开后把其拉上车,其从口袋里掏钱给他车费,他让用微信给他充100元话费。后马师傅开车带其去姚庄一户人家,问有没有人认识年军伍,他们都说不认识,马师傅就带其去派出所报警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年军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年军伍的辩护人辩称年军伍电话劝说同案犯年某2自首,有立功表现。经查,同案犯年某2供述接到电话,让其到陈集派出所一趟,后在其姐姐年凯悦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与本案公安机关侦查卷宗提供的年某2到案经过证实的情况相吻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同案犯年某2到案是被告人年军伍电话劝说自首的,不能认定被告人年军伍具有立功表现,故被告人年军伍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年军伍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用刀威胁被害人,并制止年某2勒被害人的脖子,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年军伍等人为了犯罪携带绳子和作案刀具,在实施犯罪中年军伍虽未使用刀,但不能证实其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被告人年军伍等人已着手实施用绳子勒被害人脖子的行为,由于被害人用言语及行为极力反抗,致使犯罪未得逞,应系犯罪未遂,并非年军伍制止年某2勒被害人的脖子,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年军伍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年军伍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各量刑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因被告人年军伍不具有免除处罚情节,不适用免除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年军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季 诚
审 判 员 朱茜茜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