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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377号之一

张大发、王跃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大发,王跃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大发,男,1988年6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跃明,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张大发与被执行人王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大发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643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终结本次执行原因;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6)鄂01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432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游向东

审判员  张建生

审判员  成晓锋二一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