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774号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临颍县迎宾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书文,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金生,男,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刘金聚,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金生、刘金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段梦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