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22民初2774号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生、刘金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生,刘金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2774号

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临颍县迎宾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书文,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金生,男,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刘金聚,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金生、刘金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段梦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