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5676号
原告:李应兰,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XX瑞,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李应兰与被告XX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李应兰以被告已还清本案借款、本案纠纷全部了结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兰撤诉。本���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李应兰负担。
审 判 员 张步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寿锦
书 记 员 林小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