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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5676号

李应兰与XX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应兰,XX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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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5676号

原告:李应兰,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XX瑞,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李应兰与被告XX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李应兰以被告已还清本案借款、本案纠纷全部了结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兰撤诉。本���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李应兰负担。

审 判 员 张步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寿锦

书 记 员 林小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