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01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于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亓某,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亓某、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兰 晓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