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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748号之十

申连河申请执行张连中、申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连河,张连中,申俊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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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74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申连河,男,1969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张连中,男,1964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申俊花,女,1962年2月6日生。关于申连河申请执行申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申俊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047430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现因案件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申俊花在中国��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047430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