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74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申连河,男,1969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张连中,男,1964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申俊花,女,1962年2月6日生。关于申连河申请执行申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申俊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047430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现因案件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申俊花在中国��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047430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