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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178号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利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利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178号移送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利军,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正文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杨 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