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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922号

张玉堂申请执行任双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堂,任双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堂,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任双喜,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张玉堂申请执行任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玉堂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苦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