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772号原告蒋道红,男,1970年6月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侗族自治县人。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县易俗河凤凰路东路凯旋国际广场1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林(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晖,男,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道红诉被告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蒋道红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道红以已与湖南嶂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蒋道红负担。
审 判 员 杨全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苏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