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财保54号
申请人:董锋,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彬,奎屯垦区六十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奎屯曼陀罗装饰工作室,营业场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胡杨苑瑞明万佳家具建材广场7幢2A03号。
负责人:李福权,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
被
申请人:李福权,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人董锋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奎屯曼陀罗装饰工作室及李福权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董锋以其自有的吉利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奎屯曼陀罗装饰工作室、李福权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董锋提供担保的财产,即吉利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 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新茹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