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3830号

库尔勒市久久动物医院与蒋仔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库尔勒市久久动物医院,蒋仔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830号

原告:库尔勒市久久动物医院,住所地:本市退水渠路。经营者:封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劲松,系该医院法律顾问。

被告:蒋仔细,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本市。

原告库尔勒市久久动物医院与被告蒋仔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库尔勒市久久动物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借款38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960元,以上合计539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之前,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一批药品及饲料欠款70000元,剩余38000元一直未付,故引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库尔勒市久久动物医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库尔勒市久久动物医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4.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谈 洁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余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