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4执保172号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先富、曾美花:本院执行的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魏先富、曾美花财产保全一案,经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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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魏先富等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4执保172号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先富、曾美花:本院执行的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魏先富、曾美花财产保全一案,经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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