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建萍。
申请执行人:佘以江。
申请执行人:王秀琴,(系死者佘建康之母)。
申请执行人:王伟涵(系死者佘建康之父)。
申请执行人:佘龙俊。
被执行人:张建伟。
被执行人:朱辉兵。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建萍、佘以江、王秀琴、王伟涵、佘龙俊与被执行人张建伟、朱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对张建伟的财付通账户1626元进行了冻结,对朱辉兵所有的鄂a×××××进行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孙 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