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205号
原告:曾献凯,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李志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受理原告曾献凯与被告李志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关 菱
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
人民陪审员 林莉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海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