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3执515号

刘云海、张文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云海,张文伟,欧阳菲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刘云海,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张文伟,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欧阳菲,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刘云海与张文伟、欧阳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伟、欧阳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扬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