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23号唐博,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大田湾,联系电话185××××5088张树荣,女,土家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乾州粮油二库宿舍,联系电话183××××1809陈万英,女,苗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乾州办事处乾城小学宿舍,联系电话139××××0139唐博申请张树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保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