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
被执行人:马安祥,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安祥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