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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692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马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马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

被执行人:马安祥,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安祥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李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