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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413号

张明与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明,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413号

原告:张明,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告: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对被告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云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