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413号
原告:张明,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被告: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对被告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云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