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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1129号

任丘市人民法院、张大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张大雨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大雨,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大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大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大雨存款人民币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拾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周亚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