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大雨,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大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大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大雨存款人民币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拾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周亚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