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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489号

彭佑祥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佑祥,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彭佑祥,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560948449),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小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佑祥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相关精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4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家学

审判员  唐 雄

审判员  徐德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赵兴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