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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2240号

马宁与孙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宁,孙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240号原告马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孙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受理原告马宁诉被告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马宁在本院立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免手续。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惠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徐凯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