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628号
申请人:叶平
被执行人:河南国盛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叶平申请执行河南国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5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国盛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毛 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 郑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