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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周福祥与被执行人姚胜贤谭国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福祥,姚胜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周福祥被执行人姚胜贤,谭国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福祥与被执行人姚胜贤,谭国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姚胜贤,谭国强,湖南省益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执11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武

审判员 曹卫恩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