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3251号原告金忠江,男被告赵立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江与被告赵立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永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朱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金忠江与被告赵立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3251号原告金忠江,男被告赵立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江与被告赵立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永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朱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