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165号
原告:罗忠林,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营辉,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刘书信住宅980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6978068718。
法定代表人:侯同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天瑞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刘书信住宅980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3288112886。
法定代表人:侯同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良付。
原告罗忠林与被告新疆天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瑞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罗忠林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后,该案如期开庭,在发放裁判文书前,原告罗忠林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忠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燕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