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刑更529号罪犯白克锋,男,出生于1953年9月11日,甘肃省合水县人,汉族,文盲。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10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较好3次。本次执行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克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雁
审判员杜爱勤
审判员高玉芬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梅
书记员张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