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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143号

祁广斌与杨总表、白清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广斌,杨总表,白清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143号申请执行人祁广斌,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总表,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清亮,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总表、白清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总表、白清亮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65元、执行费4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