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赵宁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宁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执62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伟
审判员 王晓海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