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700号被执行人刘昭财,男,生于1989年3月1日,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被执行人刘昭财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朱立新执行员 李菲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