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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执700号

刘昭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昭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700号被执行人刘昭财,男,生于1989年3月1日,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被执行人刘昭财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朱立新执行员  李菲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