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017号原告范某。被告于某。本院于2017年7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男孩于某1,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6年9月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于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与被告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于某1由被告抚养,原告用共同财产中应得的属于自己份额部分抵顶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若上高中至高中毕业)止。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应提供方便。
三、共同财产:位于高密经济开发区孚日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住房一套归被告于某和其儿子于某1共同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一次性抵顶孩子的抚养费)。
四、被告购房时借原告父母10000元的债务由被告承担,于XXXX年XX月XX日前还清,如到期未还,原告可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五、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秋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兆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