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03号
原告:范志盛,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华,广州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97号五楼1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67759Y。
法定代表人:陈阳平。
被告:陈阳平,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原告范志盛与被告龙飞凤舞(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阳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邱 瑛
人民陪审员 林松毅
人民陪审员 方盈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洪 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