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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4执104号之一

马金义、宋培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金义,宋培金,苏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704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金义,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宋培金,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执行人:苏占波,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潍坊市坊子区,现住坊子区。申请执行人马金义与被执行人宋培金、苏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0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占波、宋培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培金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23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兴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