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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4848号

张学庆、田孝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学庆,田孝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4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庆,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孝文,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芳,女,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青州市,系被上诉人田孝文之妻。

上诉人张学庆因与被上诉人田孝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学庆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学庆在本案审理期间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学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福涛

审判员  张振显

审判员  叶伶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