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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816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1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