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38号-2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原告冯某与被告卓某1、王某、卓某2、卓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长民初字第3238号民事判决书中“王宝坤、卓定坤”,补正为“卓宝坤”。审��判长郑家峰
审 判 员 林学章
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