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444号
原告:楚灵芝,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告:曹胜全,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许双琼,女,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楚灵芝与被告曹胜全、许双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灵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楚灵芝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谢齐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舒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