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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102号

张应强、李志斌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应强,李志斌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应强,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李志斌,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张应强与李志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