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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548号

刘明伟与张洪德、赵秋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伟,张洪德,赵秋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伟,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张洪德,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赵秋媛,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伟与被执行人张洪德、赵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如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期间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5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井东

审 判 员  彭玉波

代理

审判员  兰宇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