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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70号

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0号申请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刘店村道观泉盘龙瑞安家园。

法定代表人:刘晓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6日申请人湖北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170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1830案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17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7)鄂0116执170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1830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70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