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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99号之一

郑州鑫成饲料有限公司、杨红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鑫成饲料有限公司,杨红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鑫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石桥村。法定代表人刘大忠。被执行人杨红宾,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豫0105执7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红宾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红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