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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93号

李艳玲、彭立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玲,彭立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9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彭立顺,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艳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立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05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