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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06号

申请人陈龙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陈龙,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06号

申请人:陈龙,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

申请人:王艳,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申请人陈龙与被申请人王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1日发出(2017)青2221民督10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王艳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0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陈龙负担。

审判员  蔡永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