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地址:平陆县圣人涧镇生人涧村第五居民组。
负责人:毛占良。被执行人赵建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占良纸箱厂与被执行人赵建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建邦已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建邦小汽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