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
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90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14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9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生宝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