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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770号

王某、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7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

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南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90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14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9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生宝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