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王遂良,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耿向辉,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雪玲,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耿向辉之妻。申请执行人王遂良与被执行人耿向辉、韩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耿向辉、韩雪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向辉、韩雪玲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朵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