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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374号

季鸣诉高峰、吴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鸣,高峰,吴晓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374号原告季鸣,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娇,女,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高峰,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吴晓露,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鸣诉被告高峰、被告吴晓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季鸣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鸣撤回对被告高峰、被告吴晓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鸣负担。

审  判  员  纪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吕芍慧 来源:百度搜索“”